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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陳姓男子對一名女同事性侵及妨害自由,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,得易科罰金。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創傷,被告不入監服刑,難以維持法律秩序,駁回易科罰金聲請,發監服刑,這名色狼終究還是得坐牢。(李明朝報導)


桃 園縣一名陳姓男子涉嫌在去年一月間,假藉要一名女同事跟他回家拿水果,企圖對女同事性侵,被害女子不斷反抗,掙扎,並且咬著陳姓男子左手,想要脫困,沒有 想到陳姓男子仍然不放過,還對被害女子表示繼續咬沒關係,反正不會放開等語;最後加以性侵,同時還一度不讓被害女子離開,經過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,依妨害 性自主罪及妨害自由等罪起訴,經過法院審理終結,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,得易科罰金。  


陳姓男子帶著二十多萬元準備繳交罰金,遭到檢察官駁回聲請,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表示,被告一直沒有跟被害人和解,行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創傷,檢察官認為被告不入監服刑,難以維持法律秩序。


這件不是桃園檢方第一件,曾經也有一名李姓男子,因為連續性騷擾,雖被判刑得易科罰金,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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