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分類:車禍判決 (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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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機車擦撞致死單車騎士有裝反光片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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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破壞現場! 車禍受傷和解到警局備案雙方分別罰3000元罰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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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交通違規攝影機 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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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陳姓男子對一名女同事性侵及妨害自由,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,得易科罰金。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創傷,被告不入監服刑,難以維持法律秩序,駁回易科罰金聲請,發監服刑,這名色狼終究還是得坐牢。(李明朝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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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/台北報導〕日本政府於2001年提出刑法修正案,增訂「危險駕駛致死罪」,規定不當駕駛致人於死者,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此在日本要是開車撞死人,駕駛這輩子可說是完了,因為除了刑法伺候,光民事賠償金就讓當事人賠不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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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,被貨車輾斃,她的丈夫控告肇事的貨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罪。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,陳婦違規在先,貨車司機已經緊急煞車,雖發生憾事,如果將刑責強加在肇事司機身上,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形同具文,司機因此獲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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