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自由時報記者/台北報導〕日本政府於2001年提出刑法修正案,增訂「危險駕駛致死罪」,規定不當駕駛致人於死者,處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此在日本要是開車撞死人,駕駛這輩子可說是完了,因為除了刑法伺候,光民事賠償金就讓當事人賠不完。


而國內開車撞死人(指無酒駕、肇逃) ,除以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處以行政罰 ,刑法制裁的刑度偏低,像過失致人於死,最高2年以下有期徒刑,若因業務過失,最高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因此2002年,立委蔡同榮等人召開「遏止台灣交通亂象」公聽會指出,各地方法院2001年共受理1013件交通業務過失致死案,其中,判處無罪至 2年徒刑以下的案件高達1001件,占98.8%,而且2年徒刑以下案件,若達成民事和解,沒前科者幾乎都可獲得緩刑。也就是說,開車撞死人而服刑,可說 鳳毛麟角,因此仿效日本危險駕駛致死罪提案修法,不過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被擋下,無疾而終。


對此,交通部陸政司長陳彥伯表示,國內的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屬行政法層次,若對駕駛的規範層次要提高,須修法才能解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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