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路上撿到財物,依法可向失主索取3成報酬,那撿到支票,算不算數呢?新竹一對魏姓夫婦,撿到一張100萬元面額的支票,送交警方還給失主,結果依法向對 方索取3成報酬,也就是30萬元,但失主很不滿,認為支票都已經掛失止付了,為什麼還要給報酬?律師表示,如果支票在拾獲前已經止付,就等於沒有價值,不 能索酬,但止付前拾獲,就有機會可拿3成報酬,另外像是超商的儲值卡和捷運悠遊卡,裡面儲存的現金,撿到的人可以使用,一樣有價值,因此也能向失主索取報 酬。
彭姓男子年輕時拋家棄子到國外娶妻生子,二年前中風返台送進安養院,向兒女要扶養費,兒女說「他從沒養過我們」,髮妻也作證「兒女都是我在養」,法官認定他是失責父親,判決兒女不必付扶養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