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 北市新店區2年前發生一起自殺事件,一名20歲女子在租屋處燒炭自殺,事發後,死者母親難過搬離租屋處,但房東認為發生燒炭自殺意外,讓房子變成凶宅,房 價最少跌了一百多萬,因此向死者母親求償,不過,台北地院審理後,認為房屋跌價只是「抽象」損失,且死者在自殺時,主觀上並沒有要侵害房東房屋財產利益的 故意,因此駁回屋主房東的請求。


在房仲市場中,已普遍將凶宅視為嚴重影響房價交易價格的重要因素,法院的諸多判決中,也將善意買受房子的第三者,認為應予彌補,降低當初承購時的價金。


補教名人湯尼陳 也告過房客


而類似房客自殺,房東向死者家屬求償的案例也發生過。2 年前,補教界名人「湯尼陳」(本名陳志鵬)將台中的透天厝租給林姓房客,未料林男在屋內燒炭自殺,導致房子成凶宅,湯尼陳認為房子因此租不出去也賣不掉, 最後打官司訴請賠償,台中地院一審時,判決認定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279萬元,但因死者父母已辦理限定繼承,判決自殺房客的父母在遺產範圍內賠償。


而本件房客燒炭自殺,房東求償敗訴的案例,發生在98年初的新北市新店區,向馬姓男子承租房子的李姓婦人與當時年僅20歲的女兒一起居住,不過,李女的女兒,卻在租屋處燒炭自殺,李女在孩子自殺半年後搬離傷心地,因此找了馬姓房東,打算提早解約。


就在馬姓屋主詢問下,從李婦口中得知自己的房子裡發生了燒炭自殺事件,頓時成了凶宅。房東不滿屋子變成凶宅後,房價最少跌落150萬元,因此提出民事訴訟,向死者母親求償。


但法院審理後認為,房價跌落是「抽象性」的損失,沒有具體反映在房價上;況且屋主又沒賣出房屋,損失根本就還沒發生。至於在承租契約的約定上,判決認為, 死者燒炭自殺,並沒有造成房屋效能的損失,房屋還是可以使用、居住,沒有損失,因此駁回房東的請求,全案還可以再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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