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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周姓男子前年與柯姓已婚女子同居,因柯女的一歲三個月女兒哭鬧,周多次以牌尺、愛的小手、衣架痛毆女嬰,還用腳鏟起女嬰身體,踢飛女嬰掉落地面,女嬰飽受虐待因後腦勺遭周毆打,昏迷死亡。 檢方依殺人罪將周和柯女起訴,一審法院改依傷害與傷害致死罪判周十一年八月徒刑,依傷害罪判柯女三月及拘役三十天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對柯女的判決,但認為 周未履行賠償條件,且無悔意,分別依傷害致死罪及傷害罪判周十四年六月和一年二月徒刑,傷害部分得易科。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。 法院審理時,女嬰的祖母出庭嚎啕大哭,怒斥周「沒人性、一定要替孫女爭取公道」。周雖與女嬰父親以二百萬元達成和解,但周至今分文未付。 判決指出,柯女玩線上遊戲認識從事冷氣空調的周姓男子,前年五月柯女帶女兒離家與周在雲林同居,一歲三個月大的女兒經常哭鬧,柯女不時以熱熔膠條打女兒小腿或背部,致女兒背部瘀青紅腫。 周自稱會通靈,藉口女嬰被鬼怪附身,不僅用塑膠「愛的小手」或牌尺等「法器」痛打女嬰,用柱香燒燙、用衣架痛打女嬰全身,去年六月還以腳將女嬰鏟起踢飛,女嬰被踢到三公尺外沙發下而休克,幸好在場友人做CPR急救撿回一命。 隔幾天,女嬰喝完牛奶坐在玩具車上,周突然毆打女嬰的後腦勺,女嬰大叫二聲後陷入昏迷,周再叫朋友CPR急救並送醫,但女嬰再也沒有醒來,半年後過世。周堅稱僅輕打女嬰管教,柯女則稱沒看見周對女兒施暴,但法院不採信。 【2014/10/16 聯合報】 +++ 虐待兒童,要判死刑,【保護兒童,人人有責】 版主意見… 目前的刑法, 傷害致死罪比殺人罪的刑度輕。 ** 多數法官會認定凌虐 兒童致死= 傷害致死, 問題在於凌虐致死不等於傷害致死, 凌虐致死的刑度, 要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才正確, 而凌虐 兒童致死的刑度, 還要比凌虐 成人致死的刑度更重。 這些法官極為離譜,我認為立法院要盡快修改刑法條文, 要明確規定: 凌虐 兒童致死 的刑度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。 凌虐 兒童致死 ,要判死刑。 +++
拿香燙用腳踹 狠男虐死同居人1歲女僅判15年定讞
▲常哭鬧教訓,狠母聯手男友虐死童。 東森新聞記者陳-安、歷--艾/台北報導 雲林縣四湖鄉一名周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的一歲多女兒哭鬧,多次動手毆打,還假借神明附身要幫忙驅魔,多次拿「愛心小手拍」當法器毆打,並用腳踹踢女 童摔飛落地,把女童打到休克送醫不治,本來依殺人罪起訴,雲林地方法院卻依傷害罪僅判11年8個月;女童家屬不滿上訴,高院法院認為周男事後毫無悔意,依 傷害致死與傷害罪判刑14年6個月、1年2個月,全案定讞。 監視器影片中,被推往醫院的小女孩從頭到腳都是瘀青,躺在病床奄奄一息,治療半年後仍告不治。阿公和家人心疼不捨,說什麼也無法接受,因為害死女童的是她的母親與同居周姓男友,檢方依殺人罪起訴,但一審時,法官認為2人沒有殺人犯意,從殺人罪變傷害罪。 證人指證歷歷說,周姓男子嫌女童吵,假借幫她驅魔,多次在房間拿著愛心小手拍當法器打女童,還拿香燙她,女童媽媽不但沒阻止,甚至一起教訓女兒,最後2人變本加厲,周男甚至把哭鬧的女童踹飛。 全案二審時,法官認為周男答應要賠償2百萬元卻分文未付,認定他毫無悔意而加重刑期,依傷害致死罪判周男14年6個月,另依傷害罪判刑1年2個月,傷害部分可易科罰金;另外,柯女被依2個傷害罪判刑3個月與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。 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;消息傳回女童老家,家屬認為這樣的判決太輕。「判太輕了!這個女的判這樣太輕了,判3個月罰金,這樣對嗎?男的(判決)也太輕了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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