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縣方姓婦人(29歲),為了報復婆婆常譏諷她而虐兒,她在6天內要2歲兒子罰站4小時、用膠帶綑綁雙腳,用籐條抽打、以指甲捏,幼兒因怕再挨打,即使表情痛苦也不敢哭出聲,後因體力不支倒地、頭部撞地四次,致腦出血死亡。她在法院審理時,承認「看到兒子喊痛、哭叫,就覺得報復到婆婆、有一種滿足感」,她還說虐兒時都「用盡全身力氣打」。桃園地院今依傷害致死判她11年徒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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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待兒童,要判死刑,【保護兒童人人有責】

版主意見

目前的刑法, 傷害致死罪比殺人罪的刑度輕。

** 多數法官會認定凌虐 兒童致死= 傷害致死,

問題在於凌虐致死不等於傷害致死, 凌虐致死的刑度,

要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才正確, 而凌虐 兒童致死的刑度,

還要比凌虐 成人致死的刑度更重。

這些法官極為離譜,我認為立法院要盡快修改刑法條文,

要明確規定: 凌虐 兒童致死 的刑度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。

凌虐 兒童致死 ,要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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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虐待兒童要判重刑

虐待兒童致死要判死刑

理由是: 兒童的生命& 基本人權-更要受到憲法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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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inliju20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