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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解決國內租屋爭議,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,已審通過內政部研擬「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將過去不具法令效力的定型化契約,提升到法規位階,並對常見爭議包含押金歸還、水電費、房屋修繕責任、提前終止契約、遷入戶籍與禁止報稅等5大問題明定清楚,一旦違反最高可依《消保法》處50萬元罰鍰。

 

消保處指出,目前該條款已審議通過,預計1到2個月內正式公告生效,除了學生在下個新學期可適用新規範外,也強調之前房東與房客簽訂的契約,即便還沒約滿,但如違反新規範,同樣視為無效條款。

 

至於修正之後的契約化範本,以押金為例,就明定房東最高不可以收取超過2個月押金,且原則上應在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,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。

 

而在水電費部分,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、電費,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,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、電費單價例如每度5元的寫法,並以勾選方式確定費用負擔方式。

 

另外在負責修繕的爭議部分,新規也訂出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,但是損壞歸責房客時,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。而出現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,應至少一個月前提前通知,且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。

 

此外,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逃漏所得稅,新規也要求契約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、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、「不得約定」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等內容或文字。

(中時即時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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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惡房東及房客,房屋租賃契約-修正

中廣新聞網 – 2016年5月23日

為了防止惡房東不合理任賃契約或者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,之後所引發的租屋糾紛,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,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「租賃契約書範本」,等到內政部公告施行之後,就可以上路。(李-朝報導)

 消保處表示,這次修正重點,首先是為解決出租人(下稱房東)超收、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(押金)爭議,明定房東所收之擔保金(押金)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、擔保金(押金)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,承租人(下稱房客)交還房屋時返還。

 消保處表示,第2,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、電費,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,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、電費之單價(例如:每度元),並以勾選的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。

 第三、為解決房屋及附屬設備毀損該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,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,但是損壞因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所造成時,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。

第四、 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,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,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之選項、應提前通知之期間,違約時之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。

 最後,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,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,明定定型化契約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、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、「不得約定」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之內容或文字。 

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房客,若租約有兩頁以上,宜蓋上騎縫章,避免被抽換;簽約過程中,可使用拍照、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;並建議可以劃撥、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,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,舉證困難。

 若遇有租約內容與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未合部分,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,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主管機關將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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