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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闖紅燈-員警當場沒攔檢,判決:不用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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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陳姓男子從宜蘭礁溪開車回台北路上闖紅燈,遭員警錄影舉發,事後被裁罰2700元,還要違規記點。陳男不服打行政訴訟,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,員警錄影舉發,並不符合法令要求當場攔檢原則,因此撤銷原處分,陳男獲得免罰。 本案發生於去年4月間,陳姓男子駕駛休旅車從宜蘭礁溪開車回台北,結果20多天後收到紅單罰單,指稱他行經礁溪路段時闖紅燈,被員警以V8錄影蒐證後逕行舉發,除了裁罰2700元,還得到違規記點3點。 陳男認為罰單舉發照片,並沒有拍到他行車方向的紅燈,而是用對向車道交通號誌裁定他闖紅燈。他質疑兩個方向的交通號誌可能有秒差或出現故障問題,不能證明他闖紅燈,因此打行政官司要求撤銷罰單。 交通裁決所則認為,罰單依法裁罰,絕對沒有違誤,不過,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,法官勘驗員警錄影舉發的影片顯示,陳男在對向車道紅燈情況下仍然通過路口,但其他車輛都已停車,顯示當時的交通號誌並沒有秒差或故障的情形,認定陳男確實是闖紅燈。 不過,法官認為,本件裁罰的依據,是員警以V8錄影方式逕行舉發,但當時的車況,舉發人員並沒有不能或不宜當場攔檢的情況,根據勘驗影片,員警發現陳男闖 紅燈後,並沒有任何上前攔檢動作,這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設定,以當場攔檢為舉發原則的立法意旨不符,雖然陳男確實闖紅燈,但裁罰是違法逕行舉發,因此 仍判決撤銷原處分,陳男的闖紅燈行為獲得免罰。 【2014/02/13 聯合晚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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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紅燈示意照。(圖/東森新聞)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女子開車在宜蘭縣闖紅燈,遭警方錄影蒐證逕行舉發,事後收到2700元罰單,她不服氣得打行政訴訟。台北地方法院認為,雖陳女確有闖紅燈,但警方當時並沒有不能或不適合攔檢情況,認為執法應以當場攔檢為原則,因此撤銷罰單,13日判陳女免罰。 判決指出,2013年4月1日下午,陳女在礁溪鄉礁溪路6段闖紅燈,遭警方以V8攝影機拍下全程,除被開罰2700元,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。 陳女主張,舉證照片沒拍到她行車方向紅燈,只錄下對向紅燈,兩者間可能有秒差或故障,不能證明她闖紅燈;她也主張,若真的闖紅燈,為何警方不當場攔停舉發。 法官傳喚吳姓警員作證,吳供稱,他和同事都以V8蒐證為準,沒有攔檢,但也說當下攔檢並無困難。法官檢視舉發影帶確定陳女闖紅燈,但引述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,認為警方執法應以「當場攔檢為主、逕行舉發例外」,攔檢可即時釐清違規事實;且該段路段交通流量不大卻未攔檢,認定程序違法撤銷原處分。全案可上訴。 對此,警政署交通組表示尊重判決,會把此案當作教育案例,提醒基層員警注意執法手段,並重申除非有不能或不宜攔檢情形,否則都得當場舉發。但基層員警有不同聲音,認為若民眾違規都得攔車,如果出事誰要負責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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