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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北港鎮虐死童判128月,被害家屬不滿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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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記者-http://udn.com/1024/BLOG/blog.gif/虎尾報導】

2014.02.11 02:42 am

 

雲林縣北港鎮柯姓少婦因老公入獄,在101年間帶著當時年僅兩歲的女兒與男子周志龍同居,不料,周男以女童被鬼附身為由凌虐成重傷,半年後仍告不治,周男昨天被依傷害致死等罪判128月,家屬與檢方均認為判刑過輕,將再提起上訴。

25歲柯女從網路結識佯稱是議長兒子的周志龍(30歲,有侵占、詐欺等前科 ),1016月間,柯女帶著兩歲女兒逃家和周同居,因女童經常哭鬧,周認為是鬼附身,不僅用香菸燒燙或用棍棒毒打「驅鬼」,甚至曾把女童當球踢飛離地再摔落,致女童遍體鱗傷。

當年629日,身體碩壯的周男利用柯女下樓洗奶瓶時,再用手重毆女童頭部,致使休克奄奄一息,經送醫急救才恢復心跳呼吸,但仍重度昏迷,延至同年12月宣告不治。

周志龍否認犯行,一度辯稱是受警方威脅才認罪,經法官調查,周的指控不實,且因證人指證,法官認為女童多次被用熱熔膠棒、牌尺等施虐,最後被毆打昏迷才送醫。

周男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,法院審理期間女童死亡,法官認為,無證據顯示周男故意殺人,致以傷害致死罪論處

家屬昨天得知判決結果深感不滿,女童的叔公說,柯女也曾打孩子,有共同殺人犯意,卻只被以傷害罪輕判;周男把一個幼童殘忍虐死,很明顯也有殺人故意,應以殺人罪判刑才對,家屬將上訴到底。

雲林地檢署也認為周男刑度稍嫌太輕,將在收到判決書後,了解周是否有殺人故意及判決理由是否恰當,再提上訴。

2014/02/11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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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待兒童,要判死刑,【保護兒童人人有責】

版主意見

目前的刑法, 傷害致死罪比殺人罪的刑度輕。

** 多數法官會認定凌虐 兒童致死= 傷害致死,

問題在於凌虐致死不等於傷害致死, 凌虐致死的刑度,

要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才正確, 而凌虐 兒童致死的刑度,

還要比凌虐 成人致死的刑度更重。

這些法官極為離譜,我認為立法院要盡快修改刑法條文,

要明確規定: 凌虐 兒童致死 的刑度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。

凌虐 兒童致死 ,要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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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虐待兒童要判重刑

虐待兒童致死要判死刑

理由是: 兒童的生命& 基本人權-更要受到憲法保障

虐待兒童,要判死刑,【保護兒童人人有責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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