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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會同徵信社「捉猴」,發現妻子和一絲不掛男人同床,立即將2人衣物「沒收」,並阻止2人對外通訊;不過,現場保險套尚未拆封,妻子獲不起訴,丈夫卻吃上強制罪官司。


住在台南市的35歲黃姓男子,發現年輕鄭姓妻子外遇,民國98年11月2日掌握妻子將和外遇對象到台東出遊,並且會投宿台東市「正一汽機車旅館」。


丈夫於是會同徵信社人員,提前進駐旅館,還特別安排住在妻子投宿房間隔壁,準備「捉猴」。隔日清晨,丈夫和徵信人員感覺妻子的房間「有動靜」,於是破門而入。


當場發現妻子只著內衣褲和一絲不掛的男子窩在棉被,丈夫和徵信人員於是將妻子和男子的衣物「沒收」,並且強制扯下2人遮掩的棉被,阻止2人離開。


徵信社人員還手持可攜式行動電話遮斷器,控制妻子和男子的手機對外通話。


丈夫以蒐證影帶控告妻子和男子通姦,但旅館內的衛生紙未發現男女體液,且保險套尚未使用,因此妻子和男子獲不起訴處分。


妻子接著反控丈夫和徵信人員強制罪,妨害他們自由;丈夫辯稱,當時控制妻子和男子行為是為保留通姦證據。


不過,法官認為,通姦罪的刑責比強制罪輕,在法益衡量上,強制罪的侵害法益遠大於通姦罪的保護法益,因此判處捉姦丈夫和徵信社人員3至4個月有期徒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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