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個月大的郭姓女嬰無故摔成顱骨骨折的植物人,受盡折磨9個月死亡,桃園地院認為女嬰必須從90公分高處摔落才能造成嚴重傷勢,不可能自摔,而是遭生母故意重傷害致死,將她判刑10年。


去年3月,女嬰由生母郭姓女子(27歲)報案送醫,無明顯外傷卻顱骨骨折,變成植物人,令人鼻酸,郭女強調案發時女兒在臥房玩,自己摔傷。


當時醫護並不相信,通報家暴,警方趕往郭女住處採證,她卻馬上搬家失聯,警方在客廳嬰兒床和附近牆壁發現血跡反應,懷疑女嬰多次遭虐。


去年12月,躺在保溫箱裡的女嬰不敵肺炎併發症,因敗血性休克死亡,檢方以重傷害致死罪起訴郭女,她辯稱案發時在客廳沒聽到任何聲音,到臥房查看時,女兒已倒地癱軟。


但救治女嬰的醫院指出,女嬰得從腳底離地至少90公分以上摔落,才可能造成顱骨骨折,警方也提出證據,女嬰摔倒處地板鋪著墊子,且床鋪才45公分高,旁邊無家具可攀爬。


法官認為,女嬰嚴重傷勢其實是由母親毆打、撞擊或從更高處摔地造成,念她打119報案有悔意,因此判刑10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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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待兒童,要判死刑,【保護兒童人人有責】

版主意見

目前的刑法, 傷害致死罪比殺人罪的刑度輕。

** 多數法官會認定凌虐 兒童致死= 傷害致死,

問題在於凌虐致死不等於傷害致死, 凌虐致死的刑度,

要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才正確, 而凌虐 兒童致死的刑度,

還要比凌虐 成人致死的刑度更重。

這些法官極為離譜,我認為立法院要盡快修改刑法條文,

要明確規定: 凌虐 兒童致死 的刑度比殺人罪的刑度更重。

凌虐 兒童致死 ,要判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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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虐待兒童要判重刑

虐待兒童致死要判死刑

理由是: 兒童的生命& 基本人權-更要受到憲法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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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inliju20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