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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張/台北報導〕5年前,台北市林姓女子被詐騙931萬,破案後向收她匯款的6個人頭帳戶聲請民事賠償,台北地方法院昨判其中5個人頭戶,和詐騙集團2名首腦共同賠償360萬元。


另一黃姓人頭戶,因開戶時間點被收押在看守所,帳戶不是他開設的,對詐騙案不知情,不用賠償。


判決指出,96年12月,林女遇假檢警詐騙,分11次匯出帳戶內931萬元至指定帳戶供「監管」,事後報警緊急救回213萬;高雄警方逮獲集團主嫌謝永松、胡博閔,謝犯了55案、判8年8月,胡博閔105罪、判6年,接收匯款的5個人頭帳戶,各被判3至5月徒刑確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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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inliju20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