虐女成植物人,父母判賠7百萬 【22:2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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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中央社〕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判一對涉嫌動手將4歲女兒打成植物人的何姓夫妻,須賠償女兒新台幣722萬6567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何姓夫妻於民國93年10月間生下一對龍鳳胎後,疑似重男輕女,將女兒交給何男的母親照顧,直到女兒4歲時,才將她帶回新北巿新莊住處同住。
未料,女兒與父母同住不到一個月,就疑似遭父母虐待毆打,導致顱內出血昏迷,送醫治療後,成為植物人。
何姓夫妻到案表示,沒有虐待女兒,但因女兒隨地大、小便,他們有多次言語糾正,但她仍未改變習慣,因此偶爾以手或雞毛撢子打她的屁股。
新北巿政府日前依法將女童的姑姑改列為女童的監護人,女童姑姑控告女童父母涉嫌打傷女童成植物人,並提出民事求償。
板橋地檢署調查後,依重傷害罪嫌,將何姓夫妻起訴。板橋地院則認定何姓夫妻打傷女童,依重傷害罪判兩人各7年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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狠心父虐女成植物人 母在旁邊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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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四歲何姓女童因為尿褲子哭鬧,連續一個月被父親以雞毛撢子等施虐,導致頭部受創成植物人,何妻目睹過程竟冷血旁觀。女童姑姑以監護人身分向何姓夫妻求償,板橋地院昨天判何姓夫妻共同賠償女兒七二二萬餘元,全案可上訴。 高等法院今年五月卅一日認定兩人惡性重大,依故意傷害兒童致重傷害罪判何七年徒刑,何妻雖沒動手,但虐童的「不作為犯」,被法官視為共犯,判刑三年半。 判決書指出,何姓夫妻二○○四年生下龍鳳胎,將兒子和女兒分別送到娘家及婆家照顧;二○○九年一月把當時四歲的女兒接回家,由夫妻輪流照顧。 同年一月廿五日起,何男因為女兒常尿褲子、哭鬧,竟脫掉女兒上衣,用手或雞毛撢子管教,連續施虐一個多月,到二月廿七日下午,何妻發現女兒失去意識,送醫急救。女童因為硬腦膜下血腫致腦神經功能障礙,被判定為植物人。 新北市社會局前年將女童監護權判給女童姑姑,她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損害賠償,主張照顧女童得請看護和醫療用品一百廿萬元、女童喪失四十二年勞動能力約五○二萬元,加上精神慰撫金共索賠八二二萬元。 何姓夫妻否認施虐,辯稱女童常隨地大小便,多次糾正沒改善,偶爾用手和雞毛撢子打手或臀部,額頭的傷是女童在浴室滑倒撞到馬桶蓋造成,何姓夫妻請求駁回告訴。 【2012/07/25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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